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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职业环境检测
电话:0315-3188996/8212267
传真:0315-3188058/3193077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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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熟肉制品深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资料性附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1381次

声  明

唐山为民职业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熟肉制品深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熟肉制品深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唐山为民职业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人员组成

姓  名

技术职务/职称

资质证书号

签  名

项目负责人

刘春侠

工程师

12000150070068

 

报告编写人

刘春侠

工程师

12000150070068

 

鲁  坤

评价师

14000150020101

 

王  钊

评价师

14000150020093

 

报告审核人

王静茹

高级工程师

13000150140050

 

 

项  目

姓  名

职  务

签  名

报告签发人

杨士坤

副总经理

 

 


 

附件1 总论... 1

1.1 项目背景... 1

1.2 评价依据... 2

1.3 评价范围... 4

1.4 评价方法... 5

1.5 评价程序... 6

1.6 质量控制... 8

附件2 职业卫生调查分析... 10

2.1 项目概况与试运行情况调查... 10

2.2 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调查... 15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23

2.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 30

2.5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 34

2.6 建筑卫生学调查... 35

2.7 辅助用室调查... 38

2.8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 39

2.9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查... 44

附件3 职业卫生检测... 46

3.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 47

附件4 职业病危害评价... 51

4.1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51

4.2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51

4.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52

4.4总体布局与设备布局评价... 53

4.5建筑卫生学评价... 55

4.6辅助用室评价... 56

4.7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57

4.8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60

4.9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60

附件5措施建议... 62

5.1加强噪声作业岗位管理的建议.... 62

5.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建议.... 62

5.3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监督的建议.... 62

5.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的建议.... 62

5.5加强职业病防治费用管理的建议.... 62

5.6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63

5.7警示标识设置的建议.... 63

5.8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建议.... 63

附件6评价结论... 64

6.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 64

6.2职业病防护设施.... 64

6.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4

6.4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 65

6.5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65

6.6总体评价.... 65

附件7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66

7.1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66

附件8其他相关资料... 66

8.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 66

8.2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6

8.3厂区总平面图... 66

8.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6

8.5《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66

 


附件2 职业卫生调查分析

2.1 项目概况与试运行情况调查

2.1.1 项目名称

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熟肉制品深加工项目。

2.1.5建设地点

唐山开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理位置:东经118°25′50″,北纬39°57′19″。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2.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汇总

通过分析知,该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化学有害因素:粉尘、二氟氯甲烷、臭氧、二氧化氯、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工频电场等。

附件5措施建议

5.1加强噪声作业岗位管理的建议

对斩拌机、锅炉等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以防止设备因磨损、润滑缺失、运转不灵活等导致噪声增强。为斩拌机操作工、锅炉工等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使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建议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要求,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3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监督的建议

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劳动者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的建议

项目投产后,建议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照企业实际,及时修订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到严格执行,加强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分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加强职业病防治费用管理的建议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防治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6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本次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有职工被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及其他疾病异常人员,建议该公司遵照医嘱,对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后,按劳动者身体状况安置上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7警示标识设置的建议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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