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l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l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l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l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l808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l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s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3.7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3.8全年(夏季)最 |